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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忻州市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2019年04月11日 10:44:21 访问量:133 作者:李彩莲

 
三晋都市报忻州记者站
3小时前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忻州市区电动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以上)。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电动车酒后驾驶、非法营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三、各类电动车禁止私自改装,禁止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音响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五、以下时间、区域采取限制无牌无证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通行措施:

(一)限行时间:每天6:00——22:00。

(二)限行区域:忻州市区东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北至公园街(含)、南至光明街(含)。

凡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电动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六、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车驾驶人违反停放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电动车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9年4月12日起执行。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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