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核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教师的考核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水平,特制定教师考核制度如下:
一、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爱教育培训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二、具备初级、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课教师除学历要求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并负责制定所授课程的教学实施计划并遵照执行。钻研主教材或有关辅导教材;清楚本课程的各种教学媒体及相互关系和使用方法;能按照培训要求进行教学班的课程面授或面授辅导教学;负责答疑、咨询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按时参加教学会议和各种研训活动,主动听取班级和学生对教学的反映,适时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遵守学校的要求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五、加强对教师的考评。每学期结束时,都要由学员、学校共同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作为是否继续任课的重要依据。同时,讲考核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六、所有新任课的教师,都要通过试讲并听取其他优秀教师的指导,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评,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任课。对现已任课的教师,也要接受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