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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表不良信息,兼职兼薪,有偿补课,均视为违反师德

2018年12月27日 08:29:45 访问量:184 作者:郭成宏


 
我是阎老师
2小时前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对2014年的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修订。下面我们主要看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增加“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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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出现教师热衷于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此次特地强调了兼职兼薪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看来,高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还是有区别对待。当然,通过字面意思可以看到“影响教育本职工作”这个定语,因此并没有绝对表示完全禁止,主要看各地方的判罚尺度了。但我估计,多数情况还是“一刀切”,因为不好判断“影响”的尺度。有网友表示,那我去摆摊,去搬砖行不行,按字面理解,你要是影响到第二天上课状态了,那就不行。

其实,从国家层面来说,也不好把握,面对家长的质疑,面对市场的诱惑,总有人出现敷衍教学,心不在焉的情况。所以,最好的情况就是拒绝兼职兼薪。

二、增加“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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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增加了发表信息的渠道和内容,教师不仅要在三尺讲台上管好自己的嘴,更要在其他渠道把握好尺寸,尤其是现在网络信息时代,任何言论都会被放大,甚至被有心人恶意宣传,形成不良的舆论导向。作为教育工作者,其实也是言论传播者,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而且在发布内容上也更新了错误观点、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这是网络时代的特殊要求,言论的快速传播超越了过去的口口相传,作为知识分子,要有把握真理和是非的观念,要与主流意识紧密结合,与时俱进,紧紧把握时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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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调整成为“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有偿补课”是近期网络上争议不断的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价格高,学校不允许有偿补课,但是家长又希望学校能在放学后适当看护孩子,补习功课。种种矛盾和需求错综复杂,有需求,有制度,有意愿,有约束。但是这次教育部明确禁止“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这就明确意味着学校不允许组织收费补课,哪怕费用再低。

另外,文件也明确了不允许为校外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教师不给学生补课,但是推荐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也是违反规定。我们有时会接到培训机构电话,对方知道孩子、父母详细信息,该补何种课程,这就是教师“泄露”了学生信息,或者说是“变卖”学生信息至培训机构,谋取利益。这样的教师是迫切需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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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订处理办法是依据时代发展进行的合理合规操作,但是由于我国各个地区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因此出现了部分内容有争议的情况,相信各地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时,会因地制宜妥善实施具体方案。欢迎继续关注,我是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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